•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8种适用情形都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的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 7、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8、林木折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23-01-02 私法知识 922
  •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且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2022-10-19 私法知识 1011
  • 刑法观点展示总结(下)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例1:张三与女友小美说,自己已经破产、生无可恋,若其还有一丝情分就一并离开人世,小美重情重义,便答应一起喝农药自杀。未料,张三体格强壮,喝下的农药剂量未能致死,小美却毒发身亡。例2:李四身患癌症痛苦不已,便请求自己的妻子为其买来农药结束生命,妻子不忍丈夫遭受磨难,遂买来农药递给李四,李四一饮而尽死亡。1、共犯从属性说:正犯不构成犯罪,共犯也不成立犯罪。因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例1中张三的教唆行为,例2中李四妻子的帮助行为,亦不构成犯罪。2、共犯独立性说:该说认为共犯行为本身(教唆、帮助)就具有可罚性,故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例1中张三的教唆行为,例2中李四妻子的帮助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二、死者的占有示例:张三与李四素有仇怨,某天张三将李四约至野外便痛下杀手,张三掩埋尸体时发现其口袋的钱包,将其钱包里的大额现金取走。1、死者占有肯定说:该说承认被害人死后仍可继续对财物进行占有,故张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拿走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死者占有否定说:该说认为,占有是指【活人】的占有,被害人死亡后,其对财物的占有就消失了,该财物变成了遗忘物,故张三拿走钱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三、逃单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1年考过的考点,张三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数百公里后,在收费站处紧跟前车冲出站口,没有缴纳过路费,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1、肯定说:该说认为,张三的逃单行为,实际上是获取了免交高速过路费的这种财产性利益,因此构成盗窃罪。2、否定说:该说认为,盗窃罪需要将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而逃单行为中,高速公路只是无法实现债权(收取过路费),不能说高速公路的债权被转移给了张三所占有,故逃单行为中没有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就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注意】命题人观点是否定说。四、单纯的杀人免债行为2021年考过的考点,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借款,为免予归还债务将李四残忍杀害,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1、通说观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少数观点:认为债权能够解释为财产性利益,抢劫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在抢劫财产性利益时,由于压制他人的反抗而使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发生了转移时,应认定为强取财产性利益。故张三构成抢劫罪。五、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2021年考过的考点,张三敲诈勒索李四,让其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楼道垃圾桶的,随后告知王五敲诈勒索实情并让其去拿放在垃圾桶里的现金,对王五的行为如何定性。1、控制说:该说认为,被害人的财物虽已经脱离其占有,但没有被张三实际控制、占有,此时,敲诈勒索行为还未既遂。王五知情后中途加入,使得张三的敲诈勒索行为既遂,王五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2、失控说:该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本示例中,李四将财物放在垃圾桶旁时,就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此时,就可认定张三的敲诈勒索行为既遂,王五取走财物的行为与张三的敲诈勒索行为无关,属于侵占遗忘物,成立侵占罪。【注意】通说观点采控制说。...

    2022-10-15 公法知识 1005
  • 刑法观点展示总结(上)

    一、夫妻间的救助义务1.妻子非自愿进入险境,丈夫负有救助义务。2.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杀,丈夫有无救助义务?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在精神正常,没有被欺骗、胁迫的情况下,自主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二、偶然防卫观点展示: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点拨】一般认为,在偶然防卫中,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没有危害结果,主客观不统一,所以可以以未遂犯论处。三、正当防卫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同时击中了旁边的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对丙构成什么,没有定论,存在观点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问题是,这样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四、偶然避险1.偶然避险的辨认标准:在避免危险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避险意志。2.偶然避险的观点展示:观点一:避险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观点二:避险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因此,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五、打击错误示例:张三看见前方树下站着仇人李四,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中突然出来的王五。(张三对王五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王五的死亡上,张三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张三对李四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王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该说认为,张三对李四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王五的死亡主观上虽然持过失心理,但可以修改为对王五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王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示例:张三以为前方是仇人李四(实际是王五),向其开枪,子弹打偏,不慎打中附近一人,该人是仇人李四。李张三对李四是对象错误,对王五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主要分析打击错误。1.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张三对王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李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张三对王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七、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例1:张三与李四共同向王五射击。张三未料击中李四,致李四死亡。事后查明,张三若未致李四死亡,李四便会射中王五。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张三)、欲害对象(王五)、实害对象(李四)。张三朝王五开枪,却不慎打死李四。这是打击错误。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张三)、实害对象(李四)。张三打死李四,客观上制止了李四的不法侵害,但张三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第一步,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张三对王五构成杀人未遂,对李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说认为,张三对王五构成杀人未遂,对李四构成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步,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张三的行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是好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张三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坏行为,但制造了好结果(救了王五),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例2:张三、李四合谋杀害王五,计划由张三对王五实施砍杀,李四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王五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王五不知道李四的存在。为防止张三的不法侵害,王五开枪射杀张三,子弾与张三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李四,致李四死亡。关于本案,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打击错误,王五打张三,却打中李四),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偶然防卫,王五打中李四)。第一步,打击错误。王五朝张三开枪,没有打中张三,却未料打中李四。王五构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王五对张三暂时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最终是正当防卫),对李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王五对张三暂时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最终是正当防卫),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步,正当防卫。其一,王五朝张三开枪,无疑构成正当防卫。其二,王五打死李四,客观上制止了李四的不法侵害,但王五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对此,存在观点展示: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王五的行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是好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王五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有击中附近无辜行人的危险性),是坏行为,但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李四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注意】不论采取何种学说,王五对张三都构成正当防卫。...

    2022-10-15 公法知识 918
  • 可以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都应该如何处理?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情况为: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被害人的人格利益直接相关,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2022-10-14 公法知识 909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ngengchao

工作日:9:00-23:00,节假日休息

扫码关注